(2017)京0114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鹏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蔡铮,李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蔡铮,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执行人李琳,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土家族,户籍登记地天津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3296号法律文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恒成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担保,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恒成、李琳分期向申请人付款,申请人不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