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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河北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特8号申请人:河北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礼,张家口市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英,男,1959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宁,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河北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北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英(下称被申请人)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张仲(2016)民字第180号仲裁裁决。申清人认为: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违背事实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开庭前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了张仲(2016)民字第180号“应诉通知书”、“选定(委托指定)仲裁员声明书”、“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单”、“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张仲(2016)民字第180号“仲裁庭组庭通知书”及“张仲(2016)民字第180号“开庭通知书”。2016年7月20日,仲裁委签发张仲(2016)民字第180号“应诉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16年8月4曰前依照仲裁规则规定选定仲裁员名单。可是,申请人同时收到仲裁委于2016年9月26口签发的张仲(2016)民字第180号“仲裁庭组庭通知书”、张仲(2016)民字第180号“开庭通知书”。申清人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同时仲裁委已组成仲裁庭,剥夺了申请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因此,仲裁委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二、仲裁委的裁决违背案件事实。申请人依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许字(2009)第lO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房屋实施拆迁补偿安置。2014年7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拆协第551号、拆协第552《张家口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拆协第55l号安置原地高层住宅6-1-1204(B4)房屋建筑面积50㎡一套,拆协第552号安置原地高层住宅9-1-1207(A7)房屋建筑而积85㎡一套。申请人已将拆协第552号原地高层住宅9-1-1207(A7)房屋建筑面积85㎡的一套交付给被申请人。6号楼1单元没有(B4)50㎡的户型,而是70㎡的(A4)户型,只有6号楼2单元有50㎡(B4)户型。事实上,是拆协第55l号协议误将6号楼的“2”单元错写成了“1”单元,应当是6-2-1204(B4)。可是,被申请人不管安置房屋的户型是(B4)、建筑面积是50㎡的事实,却要求安置不存在的房屋户型、建筑面积的“6-1-1204(B4)”,严重背离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两套房屋总而积为135㎡。三、仲裁委的裁决无法履行。仲裁庭审中,申请人提交了“前期拆协第117号《张家口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6-1-1204(A4)己经安排给刘旺,诉争房屋已不存在,且仲裁委的裁决对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的费用153800元不予涉及。申请人无法履行仲裁裁决。综上所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违背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裁定撤销裁决。张英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没有违反《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5日,张家口市仲裁委员会作出张仲(2016)民字第180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2014年7月29日签署的拆协第551号《张家口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将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花巷街20号原地境门华府小区高层住宅6-1-1204(B4)房屋建筑面积为50平米一套交付给申请人;二、本案仲裁受理费6164元,处理费1849元,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以上费用申请人己预付,被申请人将其承担部分直接给付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29日分别签订了两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分别是拆协第551号《张家口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拆协第552号《张家口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拆协第552号《张冢口市房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已依约履行,但被申请人未按拆协第551号《张家口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第七条的约定将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花巷街20号原地境门华府小区高层住宅6-1-1204(B4)房屋建筑面积为50平米一套交付给申请人。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经查2016年7月20日,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了张仲(2016)民字第180号的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选定(委托指定)仲裁员声明书、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单、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6年9月29日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了张仲(2016)民字第180号仲裁庭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本院认为,以上仲裁庭组成及程序不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不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北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艳龙审 判 员  牟 键人民陪审员  樊守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