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王庆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王庆福,付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负责人:赵立章,行长。被执行人:王庆福,男,1972年11月四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付海英,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庆福、付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公证处(2015)齐执字第1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