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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闫平与曹万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平,曹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210号申请执行人:闫平,男,汉族,住高台县罗城镇。被执行人:曹万龙,男,汉族,住高台县宣化镇。申请执行人闫平与被执行人曹万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甘0724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曹万龙给付申请执行人闫平劳动报酬5000元,违约金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万龙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闫平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院多方查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辆在其他案件当中已依法评估拍卖,经“四查”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724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进福审判员  张玉龙审判员  胡晓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 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