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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习文昭、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文昭,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295号申请人:习文昭,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申请人:XX,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峡江县人,住峡江县,。申请人习文昭与被申请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习文昭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习文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XX在中国工商银行峡江县支行账号为62×××23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云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