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9民初5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永普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178号原告:王永普,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保,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及民生路48-50号一层至三层。主要负责人:黄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娟,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永普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永普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永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已减半),由王永普负担。审判员  曹希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学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