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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代春林与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兵先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春林,宁兵先,常州市鸿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第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闸镇新龙路。法定代表人:王坚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良彬,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志祥,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春林,男,汉族,1975年2月13日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翔,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兵先,男,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鸿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延政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李会,系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代春林、宁兵先、常州市鸿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及公共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上诉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秋云审判员  罗希夷审判员  雍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筱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