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华与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兴淼服装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兴淼服装加工厂,赵华,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兴淼服装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赵华,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华锦生活区。被执行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兴淼服装加工厂,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科技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510-2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510-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谷颖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