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金某贪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2刑初19号公诉机关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甘肃省文县人,中共党员,住文县。2010年5月10日因犯贪污罪被文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6年3月21日因违纪问题被文县纪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文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文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8日以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文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守国审 判 员 何晓青代理审判员 赵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