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2376包德友与张家港市大地桩基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德友,张家港市大地桩基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2376号原告:包德友,男,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耀华,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大地桩基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港杨舍镇河西路70号。法定代表人:徐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建尧,该公司职员。原告包德友与被告张家港市大地桩基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知悦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德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耀华、被告大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建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德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将原告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苏建质地检01305号)转移至原告新的用人单位苏州锦帆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刻苦学习获得江苏省住建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后被录用到被告单位从事桩基检测工作。2016年3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被告拒不为原告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不返还原告的前述证件,原告只得提起诉讼。被告大地公司辩称:如果原告将取得改证的培训费用交给被告,被告就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改证的转移手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包德友原为大地公司员工,在职期间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包德友发放了苏建质地检0130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该证记载工作单位为大地公司。2016年3月包德友与大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12月14日包德友向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诉,要求大地公司返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并赔偿损失,仲裁委员会因该请求不属于其受理范围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包德友向本院提起诉讼。2017年2月20日苏州锦帆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单位接收证明》,主要内容为该公司同意接受包德友从事桩基检测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望原单位予以转出。2017年2月28日该公司又作出《档案转移申请书》,主要内容为要求大地公司在接到本通知后20日内将包德友的档案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转移至该公司。大地公司对该两份材料无异议。大地公司主张其为包德友支付培训费用3500元,要求在包德友返还之后配合包德友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转移手续。包德友认可大地公司承担了培训费、住宿费、路费约2500元。双方未就培训费用或服务期作出过约定。本院认为:包德友与大地公司已解除劳动合同,大地公司有义务协助包德友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转移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港市大地桩基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原告包德友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转移手续。二、驳回原告包德友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