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钟日升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日升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25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日升,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日升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黄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日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钟日升于2012年7月13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大良支行申领一张金穗信用卡(卡主:钟日升,卡号:40×××57),之后进行刷卡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3月17日累计恶意透支人民币本息合计53457.05元,其中本金44995.62元,利息6003.67元,滞纳金2457.76元。经该农业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发函、短信的方式发起催收追缴透支款项,被告人钟日升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后无法联系到其本人。2.被告人钟日升于2013年5月13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申领了一张广州移动银联人民币白金联名信用卡(卡主:钟日升,卡号:48×××40),之后进行刷卡透支消费。截至2017年2月24日累计恶意透支本息合计37047.99元人民币,其中本金29950.36元,利息4147.12元,含滞纳金等费用2950.51元。经该兴业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发函、短信的方式发起催收追缴透支款项,被告人钟日升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后无法联系到其本人。综上,被告人钟日升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74945.98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钟日升的供述;2.被害单位代表伍文俊的报案陈述;3.被害单位代表刘兴东的报案陈述;4.抓获被告人钟日升的经过;5.被告人钟日升的户籍证明;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大良支行的授权委托书、报案控告书、钟日升申办信用卡的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报案书、授权委托书、钟日升申办信用卡的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止付催收函、律师函。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钟日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日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日升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日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日升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日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钟日升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日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冰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