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9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勇诉田建清、燕强、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勇强,李勇,田建清,燕强,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9民初697号申请人:田勇强,男,生于1987年5月6日,汉族,灵石县人。被申请人:李勇,男,生于1987年1月6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被申请人:田建清,男,生于1982年1月3日,汉族,山西省榆社县人。被申请人:燕强,男,生于1989年10月12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被申请人:王燕,女,生于1987年10月1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强,男,生于1974年1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李勇诉田建清、燕强、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李勇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田建清、燕强、王燕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田建清、燕强、王燕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申请人田勇强所有的晋AA71**小型轿车一辆做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勇的财产保全申请,因其提供的担保申请人田勇强所有的晋AA71**小型轿车一辆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李勇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田勇强所有的晋AA71**小型轿车一辆。审判长 梁坚明审判员 张云海审判员 杨青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