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8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利家与被告孙继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利家,孙继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8082号原告:孙利家,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孙继丰,男,1964年3月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利家与被告孙继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利家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利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利家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