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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米竹南、曾强、曾缘缘、曾荣与戴隆志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竹南,曾强,曾缘缘,曾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米竹南,女,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温塘镇新星村六组。申请执行人曾强,男,200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新化县温塘镇新星村六组。申请执行人曾缘缘,女,200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曾荣,女,201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学前儿童,住址同上,系米竹南之次女。法定代理人米竹南,女,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曾荣的母亲。被执行人戴隆志,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居民身份证号432524197202266117,汉族,文盲,农民,住新化县曹家镇七付村五组。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现尚在服刑中。(刑期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2031年3月12日止;)本院在执行米竹南、曾强、曾缘缘、曾荣与戴隆志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关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刑初215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赔偿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剑新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志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