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镇杰与杨川、林伟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镇杰,杨川,林伟鹏,蔡献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484号原告:刘镇杰,男,199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刘镇杰父亲),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砖,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杨川,男,1997年7月18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秀山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林伟鹏,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蔡献祥,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负责人:施培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琮南,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镇杰与被告杨川、林伟鹏、蔡献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刘镇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镇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杨川的起诉申请,属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镇杰撤回对杨川的起诉。审 判 长 朱惠珍审 判 员 林玉和人民陪审员 周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