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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109号原告李某,男,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范某,男,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范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周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