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4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109号原告李某,男,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范某,男,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范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周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