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市巨能物资有限公司亿利标件分公司与被告郑强、白文君买卖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巨能物资有限公司亿利标件分公司,郑强,白文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080号原告:绵阳市巨能物资有限公司亿利标件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剑门东路。法定代表人:张立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仲和,绵阳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莉,绵阳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强,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被告:白文君,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原告绵阳市巨能物资有限公司亿利标件分公司与被告郑强、白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绵阳市巨能物资有限公司亿利标件分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绵阳市巨能物资有限公司亿利标件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绵阳市巨能物资有限公司亿利标件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晴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