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4民初6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星海与佛山市至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星海,佛山市至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079号原告:张星海,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至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赞工业区二环路3号D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148164329。法定代表人:梁冠忠。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注册号91330110571460916M。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张星海与被告佛山市至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张星海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星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星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1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68元,由原告张星海负担。审判员  高慧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静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