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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执94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歙县徽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市金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歙县徽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市金博科技有限公司,缪明伟,彭英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94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歙县徽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富丰路199-1号。法定代表人:于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山市金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508745-2。法定代表人:彭建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缪明伟,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被执行人:彭英姿,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系缪明伟之妻)本院在执行歙县徽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金博科技有限公司、缪明伟、彭英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金博科技有限公司、缪明伟、彭英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以(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市金博科技有限公司的座落于歙县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为歙国用(2008)第0**号,房产证号为歙房字2011020850101、20××01、13××62、13××63、15××82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山市金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歙县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及其整体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永  来审 判 员 曹    玲代理审判员 汪  楚  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楚笑(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