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孔庆环与桦南县御景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环,桦南县御景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154号原告孔庆环。被告桦南县御景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钦坦。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孔庆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