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建华与被执行人宋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华,宋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642号申请执行人:沈建华,女,汉族,1958年6月7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宋叶祥,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生,住浙江省绍兴县。申请执行人沈建华与被执行人宋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9499号民事调解,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宋叶祥于2018年10月20日前归还原告沈建华本金100万元;二、原、被告之间本案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138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沈建华负担。”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2.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苏A×××××牌号已注销;3.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玄武区月香路6号8幢2单元1809室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拍卖,成交价为173.55万元,申请人参与分配后分得507452.35元;4.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账户内无证券持有登记信息。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目前实际执行到位507452.35元,其余款项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拍卖裁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调解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处置,除已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池仲旺审判员 张同德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执行员 沈向红书记员 王彦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