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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烟台华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华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华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华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