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常平与庞少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常平,庞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97号申请执行人:刘常平,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庞少红,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刘常平与被执行人庞少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00782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3年抚养费1500元、2014年之后每年抚养费36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庞少红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向被执行人庞少红父亲庞邦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通知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缴纳案件受理费85元,申请执行费2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庞少红银行无存款,在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无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将庞少红纳入失信被行人名单。本院将核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结果无异议,同意保留其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85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00782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新建审 判 员 邢汉飞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