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4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永康与郝云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康,郝云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257号原告:刘永康。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解平。被告:郝云和。原告刘永康与被告郝云和提供劳务者伤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刘永康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永康负担。审 判 长 许文辉审 判 员 张 余人民陪审员 郑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