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04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永康与郝云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康,郝云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257号原告:刘永康。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解平。被告:郝云和。原告刘永康与被告郝云和提供劳务者伤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刘永康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永康负担。审 判 长  许文辉审 判 员  张 余人民陪审员  郑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