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终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庆龙腾四海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龙腾四海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陶宝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超、黄海龙,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龙腾四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科技路105号新兴产业孵化器2号楼112房间。法定代表人:刘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波,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龙腾四海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涉案借据的出具人皆为罗伟个人,因此法院应将罗伟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现一审判决遗漏必要诉讼参加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114元,退还上诉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审判长 边 坤审判员 王东辉审判员 赵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军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函黑06民终608号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你院移送的上诉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龙腾四海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发回你院审理,审理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涉案的“借据”出具人均为罗伟个人,重审时应将罗伟追加为本案被告;二、重审时应查明罗伟的身份,以确定其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职务行为;三、重审时应查明罗伟的借款行为是否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确定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上述意见,请你院在审理时参考。2017年5月19日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5月19日9时30分地点:民一庭办公室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边坤、审判员王东辉、赵楠案件主审人:边坤书记员:李军志评议内容:上诉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龙腾四海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主审人边坤:涉案借据的出具人皆为罗伟个人,因此应将罗伟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现一审判决遗漏必要诉讼参加人,应裁定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114元,退还上诉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东辉:涉案借据的出具人皆为罗伟个人,因此应将罗伟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现一审判决遗漏必要诉讼参加人,应裁定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114元,退还上诉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赵楠:涉案借据的出具人皆为罗伟个人,因此应将罗伟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现一审判决遗漏必要诉讼参加人,应裁定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114元,退还上诉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议庭意见:裁定: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114元,退还上诉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