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4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俊涛与刘苏霞李叶赵吉华李锋杨建新于立公等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涛,刘苏霞,李叶,赵吉华,李锋,杨建新,于立公,郑阳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4136号原告刘俊涛,男,汉族,1962年7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刘长森,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绍棋,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苏霞,女,汉族,1984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李叶,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赵吉华,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李锋,男,汉族,1979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杨建新,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于立��,男,汉族,1982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郑阳,女,1978年生,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刘俊涛诉被告刘苏霞、李叶、赵吉华、李锋、杨建新、于立公、郑阳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5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范 藜人民陪审员 朱 纯 禄人民陪审员 郭 映 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银海莹(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