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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申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潘锦静、浠水县鑫六福珠宝金行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锦静,浠水县鑫六福珠宝金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9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锦静(曾用名潘静),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旺,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浠水县鑫六福珠宝金行。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新华正街。负责人:蔡雪娇。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山,该珠宝金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潘锦静与被申请人浠水县鑫六福珠宝金行(以下简称鑫六福珠宝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11民终15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彭晓辉审判员  梅启勇审判员  李治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戈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