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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永杰与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杰,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杰,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顺达加油站旁罗家村。法定代表人:童中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永杰与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订立还款计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姚孝华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修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