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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申请湖南豪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科凌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湖南豪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科凌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保77号申请人: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356号华龙馆2101室。法定代表人:李建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红,湖南精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豪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阳镇澧阳居委会桃花滩路豪盛国际现代城二期1号楼三楼312号。法定代表人:李涛。被申请人:湖南科凌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工业集中区科凌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振清。申请人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豪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科凌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豪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科凌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并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豪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科凌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鼎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 凌审 判 员  邓长颖人民陪审员  肖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