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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4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4943江苏方圣机械有限公司与顾汝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方圣机械有限公司,顾汝兴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4943号原告:江苏方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龙潭湾路5号。法定代表人:徐春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瑜,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汝兴,男,1957年7月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方圣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圣公司)与被告顾汝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知悦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瑜、被告顾汝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春节后原告在单位员工未到齐的情况下临时雇佣被告,费用为65元/天。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故并非劳动关系。被告顾汝兴辩称:对仲裁裁决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9日顾汝兴在方圣公司工作,向方圣公司提供劳务期间受伤。2017年4月11日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顾汝兴与方圣公司2016年3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方圣公司向本院起诉。方圣公司主张2016年春节后由于原告未到齐,其临时以65元/天的报酬雇佣顾汝兴,双方为劳务关系。方圣公司未就此提供任何证据。顾汝兴陈述其2016年2月25日入职方圣公司,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为145元/天,顾汝兴受伤后,方圣公司将其送至医院救治。本院认为:顾汝兴2016年3月29日在方圣公司工作,方圣公司未能就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举证,本院确认当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江苏方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汝兴2016年3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江苏方圣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