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5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上海某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胡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某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39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7178XXXX-9。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胡某某,住姚安县。联系地址昆明市。被执行人朱某某,住砚山县。联系地址同胡某某。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的上海某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胡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1294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四项确定义务:由胡某某、朱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上海某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息142789.43元;上海某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以胡某某的云AY3W**车辆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胡某某、朱某某的财产状况,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采取执行措施,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5执39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被执行人胡某某、朱某某继续履行(2016)沪0115民初1294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周丕涛审判员 张发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