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终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罗亮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终275号原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亮(又名洛洋),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原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现住址上海市静安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榆区看守所。辩护人翟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亮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5)赣刑初字第004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怀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罗亮及其辩护人翟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赣榆京融燃气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23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城市燃气管道设计、安装(取得资质后方可经营);2003年8月7日,该企业名称变更为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城市管道燃气生产供应系统工程设计、安装;管道燃气供应(凭资质);2005年6月21日该企业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城市管道燃气生产供应系统工程设计、安装;管道燃气供应,燃气具及配件的销售、维修服务(凭资质);2006年6月28日该企业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城市管道燃气生产供应系统工程设计、安装;管道燃气供应,燃气具及配件的销售、维修服务(凭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经营);2011年9月22日该企业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2006年至2011年罗亮为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2006年7月14日,被告人罗亮作为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将变造的赣榆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建设局(赣榆县城区住宅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件复印件,提交给赣榆县物价局申请收取“二次调压费”。因该复印件第四条中添加了(房屋开发公司)“并交纳管道燃气建设费和小区二次调压工程费”内容,赣榆县物价局于2006年7月17日以此为依据下发了赣价函【2006】01号《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二次调压工程费核定收费申请的复函》。该复函的内容为“小区二次调压工程费属小区建设附属工程部分,具体由管道燃气公司根据二次调压工程成本费向房地产公司收取”。2008年5月9日赣榆县物价局依据该复函对二次调压工程费备案。2009年3月26日赣榆县物价局又以该复函为依据下发了赣价发【2009】15号《关于明确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等问题的通知》,明确“小区内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原二次调压工程费)费用,属于小区附属建设设施。”被告人罗亮作为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为了该公司骗取赣榆新城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二次调压费”,还向赣榆新城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伪造的“江苏省西气东输工程指挥部苏北管道天然气二次调压配套建设总公司苏燃调建【2006】026号《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二次调压工程费的通知》复印件”,并向赣榆县物价局等单位人员谎称南京等一些外地有收取“二次调压费”的情况,编造“二次调压工程费”(小区内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成本预测分析表,经工商部门查询,江苏省西气东输工程指挥部苏北管道天然气二次调压配套建设总公司不存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复函证明:对于燃气二次调压费的收取,省厅从未开征也未作过相关规定;南京市江宁区物价局及郑州市物价局出具的证明也证实,经查阅档案资料,该局未对管道燃气二次调压费进行过备案或审批。2006年8月至2012年3月,在被告人罗亮操作下,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房产开发部门签订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合同方式,骗取二次调压工程费608.6627万元、小区内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1658.4338万元。分述如下:1、2006年8月7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浙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二次调压工程费8万元。2009年12月19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浙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小区内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96万元。2、2006年9月13日、2008年3月17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飞尔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分别骗取二次调压工程费17万元、32万元,合计49万元。3、2006年10月26日、2008年12月28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信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分别骗取二次调压工程费5.5万元、5.077万元,合计10.577万元。4、2006年11月20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小区二次调压工程费6万元。5、2007年3月,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江苏联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小区二次调压工程费20万元。6、2007年3月28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东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小区二次调压工程费27.0135万元。7、2007年5月11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赣榆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二次调压工程费94.737万元。2009年9月15日、2011年11月29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赣榆新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分别骗取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190.7万元、46万元,合计236.7万元。8、2007年6月11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金阳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骗取二次调压工程费98.52万元。2011年4月,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金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小区内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81.462万元。9、2007年11月15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金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二次调压工程费12万元。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该公司(挂靠连云港佳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小区内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16.5万元。10、2008年7月5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兴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二次调压费74.252万元。11、2007年7月27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与赣榆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骗取小区二次调压工程费56.5632万元。12、2007年9月26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万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骗取二次调压工程费6万元。13、2008年3月11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赣榆县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二次调压工程费3万元。14、2008年5月29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赣榆县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二次调压费29万元。15、2008年8月22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赣榆县恒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二次调压工程费28.8万元。2010年7月11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赣榆县恒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小区内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12.811万元。16、2008年10月8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东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二次调压工程费13.1万元。17、2008年11月21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嘉安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骗取二次调压工程费45.1万元。18、2008年12月11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嘉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二次调压费27万元。19、2009年5月4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小区庭院低压管道及二次调压设施建设工程费29万元。2010年4月9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小区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8.96万元。20、2009年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佳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小区内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5.232万元。21、2009年5月26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50万元。22、2009年6月18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赣榆县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36.45万元。23、2009年6月29日、2011年2月22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江苏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签订合同,分别骗取低压管道设施工程费12.482万元、26万元,合计38.482万元;2011年9月22日,被告人罗亮安排李某2代表该公司与江苏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签订合同,骗取低压管道设施工程费23万元。24、2009年7月24日、2011年9月18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分别骗取小区内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4.3万元、15万元,合计19.3万元。25、2009年8月19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小区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13.655万元。26、2009年12月1日、2011年4月11日、2011年6月11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赣榆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签订合同,分别骗取小区内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15万元、35万元、51万元、23.4万元,合计124.4万元。27、2010年3月12日、2011年5月16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青口都市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分别骗取小区内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71.938万元、35万元,合计106.938万元。28、2010年4月16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花小区签订合同,骗取小区内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60万元。29、2010年7月5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佳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小区内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29.4万元。30、2010年9月16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小区内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12万元。31、2010年12月2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45.049万元。32、2011年初,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赣榆县金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17.3648万元。33、2011年2月23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舜鑫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小区内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76.8万元。34、2011年3月2日,被告人罗亮安排李某2代表该公司与江苏建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小区内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24.8万元。35、2011年6月15日,被告人罗亮安排李某2代表该公司与连云港中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小区内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16万元。36、2011年8月5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富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小区内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85.13万元。37、2011年7月29日,被告人罗亮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小区内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215万元。38、2012年3月7日,被告人罗亮与连云港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小区内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30万元。39、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罗亮与连云港市宏俊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小区内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76万元。40、2012年3月15日,被告人罗亮与赣榆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小区内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72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罗亮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樊坤声、秦艳绪、XX、夏家福、黄可先、徐进峰、鲁晓、张诚、李玉彬、黄昌其、周信龙、王道伟、汪官洲、黄明业、李洁等人的证言、赣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11月29日印发赣政办发【2004】115号文关于转发县建设局《赣榆县城区住宅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原件、审核文稿、夏家福提供的赣政办发【2004】115号《赣榆县城区住宅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复印件、赣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9日向赣榆县物价局关于赣政发【2004】115号文件相关情况的说明、赣榆县物价局2006年7月17日赣价函【2006】01号《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二次调压工程费核定收费申请的复函》原文及底稿、黄明业提供赣榆县物价局赣价函【2006】01号文、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赣京燃【2006】17号《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二次调压工程费收费核定的申请报告》及所附小区二次调压工程费成本预测分析表、《关于调整管道天然气安装费的商榷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赣榆区公安局调取管道燃气公司相关收费文件的复函、赣榆县价格认证中心赣价认字【2009】第23号《关于赣榆县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安装成本价格认证结论书》、丹阳市人民政府丹政发(2005)124号《关于调整民用管道设施工程安装费的通知》、南京市江宁区物价局出具的证明、郑州市物价局出具的证明、连云港市公安局连公物鉴(文)字【2015】30号文件检验鉴定报告、连云港市浙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青河丽景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合同、票据、证人蔡福民的证言、连云港市飞尔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合同、票据、证人陈培元的证言、信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燃气管道施工合同、票据、证人史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罗亮的户口证明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亮作为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为了该公司的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变造的政府文件复印件提交给赣榆县物价局,从而骗取了赣榆县物价局的有关收取“二次调压工程费”(小区内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的批文,同时为取得赣榆新城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信任,还向该公司提供了伪造的“江苏省西气东输工程指挥部苏北管道天然气二次调压配套建设总公司苏燃调建【2006】026号《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二次调压工程费的通知》复印件”,并向赣榆县物价局等单位人员谎称南京等一些外地有收取“二次调压费”的情况,编造了“二次调压工程费”成本预测分析表,在被告人罗亮操作下,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房产开发公司等单位签订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合同,骗取“二次调压工程费”(小区内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共计2267.09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罗亮作为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为惩治犯罪,保护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亮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上诉人罗亮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是:1.其未伪造政府的相关文件,原审判决认定其向物价局提交“假文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京融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商收取小区二次调压工程费系企业经营性收费,无需政府物价部门的行政许可,其依据合同向开发商收取工程款合理合法。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的出庭意见是: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罗亮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罗亮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罗亮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关于上诉人罗亮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未伪造政府的相关文件,原审判决认定其向物价局提交‘假文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罗亮将变造的赣榆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建设局(赣榆县城区住宅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件复印件,提交给赣榆县物价局申请收取小区二次调压工程费的事实,有其供述与辩解、证人黄可先、夏家福、樊坤声、黄昌其、周信龙等人的证言、《关于转发县建设局(赣榆县城区住宅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件复印件、罗亮向赣榆新城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该文件的复印件、连云港市公安局连公物鉴(文)字(2015)30号文件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罗亮及其辩护人提出“京融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商收取小区二次调压工程费系企业经营性收费,无需政府物价部门的行政许可,其依据合同向开发商收取工程款合理合法”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2006年7月17日,赣榆县物价局以上诉人罗亮提交的变造的政府文件为依据,核定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根据二次调压工程成本费向房地产公司收取管道天然气安装费。2008年3月31日,赣榆县物价局下发有关通知,管道天然气安装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仍需到物价局备案审核。上诉人罗亮变造政府相关文件骗取赣榆县物价局对“二次调压工程费”(小区内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的“核定”或“备案”,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代表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房产开发单位签订合同的行为,并非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其在此过程中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并有在案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罗亮作为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为了该公司的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房地产开发商“二次调压工程费”(小区内燃气低压管道配套设施工程费)两千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罗亮作为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 进审判员 邢 刚审判员 齐 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以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