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5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美与被告宋建云、吕安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美,宋建云,吕安顺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5036号原告:王金美,女,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钺,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盛林,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云,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万鹏,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安顺,男,195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娟,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美诉被告宋建云、吕安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金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王金美负担。审 判 长 陈伊然人民陪审员 杭忙珍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珵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