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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5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美与被告宋建云、吕安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美,宋建云,吕安顺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5036号原告:王金美,女,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钺,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盛林,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云,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万鹏,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安顺,男,195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娟,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美诉被告宋建云、吕安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金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王金美负担。审 判 长  陈伊然人民陪审员  杭忙珍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珵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