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5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刘丽媛与张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媛,张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5253号原告:刘丽媛,女,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张文君,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刘丽媛诉被告张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丽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文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丽媛的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227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文君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经开庭质证,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购买摩托车,原告于当天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支付5000元及10000元。2016年11月19日原告又向被告转账支付10000元。2016年11月30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还款1000元,2016年12月20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还款1300元。原告向被告追讨剩余欠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微信转账页面、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陈述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2700元。关于利息,因被告逾期还款,原告可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丽媛清偿借款227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84元,由被告张文君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玉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