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7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池XX与王秀成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XX,王秀成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7207号原告:池XX,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有仁,男,1975年7月8日出生,北京融通世界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桂林市,北京融通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推荐。被告:王秀成,性别男,年龄约70岁,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池XX与被告王秀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告出行道路;2、要求被告赔偿因堵路8个月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0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6年8月,被告将原告出行道路封堵,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予通行便利,被告仍然不允许原告通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相邻通行权利,故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池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