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淮安市财富广场德润电脑经营部、杜从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淮安市财富广场德润电脑经营部,杜从甫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初226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舟。被告:淮安市财富广场德润电脑经营部。经营者:杜从甫。被告:杜从甫。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财富广场德润电脑经营部、杜从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加雷代理审判员 刘玉娟人民陪审员 王桂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