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刑更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马大吾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盗窃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大吾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279号罪犯马大吾吉,男,1996年1月3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康乐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康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大吾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并处罚金500元。(罚金已缴纳)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将罪犯马大吾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马大吾吉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大吾吉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大吾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