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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晓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868号原告张晓风,男,195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负责人叶青,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风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风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晓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晓风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诗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