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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周卫国诉姜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杨,姜晓忠,周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杨,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南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晓忠,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卫国,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南漳县。上诉人周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43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周杨上诉称,债权转让不能导致管辖权变更,仍应以原债权债务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权,被上诉人姜晓忠作为债权受让人,其住所地法院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湖北省南漳县,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中,被上诉人姜晓忠取得案外人陈某对被上诉人周卫国的债权,并依法通知了债务人被上诉人周卫国和保证人即上诉人周杨,双方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现被上诉人姜晓忠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本案民间借贷诉讼,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