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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刑更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谭志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408号罪犯谭志勇,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作出(2007)湛中法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志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9575.3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4月13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四中终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志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维持不变。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谭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8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7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谭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志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2015年9月,2016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二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志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志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