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林世颖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林世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997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林世颖,男,1965年3月5日出生,住江山市区。XX与林世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浙08民终字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林世颖返还矿山投资款68333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本案诉讼中保全的被执行人林世颖在本院的执行款579806.67元,并支付申请人XX,尚有未到位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3526.33元及相应利息。经向银行,国土、公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世颖名下有与兄弟父母共同位于江山市须江镇城北湖溪里204幢100室房产,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查封裁定,因房产涉及兄弟父母共同暂缓处置,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林世颖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XX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林世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卓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坤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