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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终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游平、胡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平,胡晓燕,陈科,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23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平,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晓燕,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丽萍,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1454404。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851041374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科,女,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波,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上诉人游平、胡晓燕因与被上诉人陈科、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人民法院(2016)黔0111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1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游平、胡晓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82元以退回。审判长  谢清明审判员  喻厚智审判员  袁波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梦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