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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2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崔涛与林高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涛,林高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152号原告:崔涛,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林高起,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崔涛与被告林高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崔涛于2017年5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崔涛负担。审判员  孙小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