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文宜诉陈光梅、陈光霞、黄文丽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宜,黄文丽,陈光霞,陈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2211号原告:刘文宜,男委托代理人郭庆,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丽,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光霞,女。被告:陈光梅,女。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文宜与被告黄文丽、陈光霞、陈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文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文丽、被告陈光霞、被告陈光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宜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文丽、陈光霞、陈光梅的起诉,这是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宜撤回对被告黄文丽、陈光霞、陈光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刘文宜承担。审判员 赵仲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雪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