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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4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张月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张月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4112号原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梨双公路远洋万和城4楼。负责人:戈宁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天津嘉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月平原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张月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月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审判员  刘岩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晓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