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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爱思开化工(青岛)有限公司与威海玉泉渔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爱思开化工(青岛)有限公司,威海玉泉渔具有限公司,于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273号原告:爱思开化工(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5571740M。法定代表人:印原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祥,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鹃,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威海玉泉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曲家河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卢常良。被告:于燕。原告爱思开化工(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玉泉渔具有限公司、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向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