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1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晋江市陈埭镇优车酷汽车租赁服务部与陈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陈埭镇优车酷汽车租赁服务部,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2388号原告晋江市陈埭镇优车酷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营者赵文发,男,汉族,1983年4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陈勇,男,汉族,1988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陈埭镇优车酷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陈勇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长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