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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泰州市人民医院、蒋娜娜等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州市人民医院,蒋娜娜,汤仁付,黄丙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2民特17号申请人:泰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迎春路***号。法定代表人:朱莉,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敏,该院医务处副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阳,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蒋娜娜,女,199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汤仁付,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黄丙华,女,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文东,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泰州市人民医院、蒋娜娜、汤仁付、黄丙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桓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上午9时,患者汤晶晶因轻度咳嗽、左侧腰背痛至泰州市人民医院急诊,经尿常规、心电图、全胸片、泌尿系彩超等检查,入院诊断“1、肾结石,2、肺部感染”,以“肺部感染”收住泰州市人民医院感染疾病科南一病区治疗。2016年12月2日早晨5时30分左右,汤晶晶病情突然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作出鉴定意见为“汤晶晶因主动脉根部夹层破裂导致的急性心包填塞而死亡”。后经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由泰州市医学会作出泰州医损鉴[2017]016号医疗损害鉴定,结论为“泰州市人民医院在患者汤晶晶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的大小为次要因素”。2017年5月3日,汤晶晶父母汤仁付、黄丙华,汤晶晶配偶蒋娜娜与泰州市人民医院在泰州市海陵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泰州市人民医院于2017年5月31日前一次性补偿蒋娜娜、汤仁付、黄丙华人民币600000元。二、双方同意放弃司法诉讼的权利,蒋娜娜、汤仁付、黄丙华在取得上述补偿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泰州市人民医院及医务人员提出其他诉求。三、双方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完毕,日后无涉。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