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涛与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546号申请执行人:陈涛,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张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涛与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3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