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5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兴安县高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家麒、雷光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安县高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家麒,雷光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5民初465号原告:兴安县高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银杏广场XX巷20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波。委托代理人:王振珍,兴安县高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罗家麒,男,成年,汉族,住兴安县。被告:雷光秀,女,成年,汉族,住兴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安县高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家麒、雷光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安县高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兴安县高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家麒、雷光秀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安县高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兴安县高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美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康 婷